头条(字节跳动)有个西瓜视频,主打宽屏视频产品线,官网用的域名一直是“ixigua.com”,不是双拼,而是“i+双拼”,一直如鲠在喉……
而双拼“xigua.com”,目前是指向西瓜播放器,这个西瓜播放器,你可以理解为当年快播的衍生版,就是资源点播影音软件,此类软件小版本众多,各类开发者各显神通……
字节跳动想得到这个域名,可能和域名持有者没谈拢价格,域名就想仲裁过来,于是煞费苦心操作一番,结果仍然失败了……
其实继续用“i+双拼”也未必不好,看看爱奇异(iqiyi.com)和山东电视台(iqilu.com),不都一直很安逸么……尤其是爱奇异,故意改名多加了一个“爱”,简直是煞费苦心!
仲裁书: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 诉 Ing Dara
案件编号D2020-343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均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Ing Dara,其位于柬埔寨。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企发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Tname Group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12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1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2月7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中心提交了延长答辩期限的请求。根据被投诉人延期提交答辩的请求,并考虑到其陈述该请求的理由,中心根据规则第5(e)条特准将答辩时间延至2021年2月17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1日再次向中心提交了延长答辩期限的请求,中心考虑到其陈述该请求的理由后,根据规则第5(e)条特准将答辩时间再次延至2021年2月24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21年4月14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Zhao Yun和Chi Shaojie为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1年4月14日,投诉人自行提交了补充投诉书及相关材料。2021年4月15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作出回复。2021年4月16日,投诉人反驳了被投诉人的上述回复。专家组认为,由于争议域名转让至被投诉人的时点于本案至关重要,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与此相关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所以专家组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第1号行政程序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于2021年4月14日自行提交的补充文件;同时,专家组要求注册机构于2021年5月7日之前向专家组提供争议域名转让的记录,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7日前提供争议域名取得、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证据,同时邀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补充文件做出进一步反驳/评论。2021年4月27日,注册机构作出初步答复,并提供域名注册局Verisign生成的域名转让记录。2021年5月3日,注册机构就其于2021年4月27日提交的答复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2021年5月6日,被投诉人提交争议域名取得、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证据,以及对投诉人的补充文件进一步反驳的文件。
2021年5月13日,投诉人进一步提交对前述文件的意见,认为注册机构所提供的域名转让记录其真实性存疑,并要求专家组进一步要求注册机构及被投诉人提供通过其账号调取争议域名信息的录屏文件。2021年5月14日,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不予接受投诉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理由是:一方面不断允许投诉人提交补充投诉意见将有损行政程序的效率;另一方面现有证据已足够证实自2016年6月9日至今,被投诉人一直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发生域名转让。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投诉人”)为创立于中国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投诉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二投诉人”)和投诉人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投诉人”)均为第一投诉人的关联公司。三个投诉人又都是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如无特别指出,第一投诉人、第二投诉人、第三投诉人以下统称为“投诉人”。投诉人的产品覆盖互联网视频、咨讯等众多领域,已在全球设立多家办公室。投诉人称截止2019年,其业务已覆盖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产品的月活跃用户数超过15亿,营收超1400亿元。
与本案相关,投诉人拥有知名视频平台“西瓜视频”。该名称是2017年6月由原“头条视频”正式更名而来。本案第一投诉人是西瓜视频产品的运营方;而第二投诉人及第三投诉人是“西瓜”相关中国商标的所有人。
投诉人自2018年起在中国注册及受让了多件“西瓜”相关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038526号“西瓜 XIGUA”商标,由原所有人、案外人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注册于2013年10月14日,于2018年8月27日核准转让至第三投诉人名下;第22701407号“西瓜视频”商标,注册于第二投诉人名下,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第22702414号“西瓜”商标,注册于第二投诉人名下,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02年11月10日。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记录显示争议域名于2016年6月9日发生转让。注册机构确认自2016年6月9日至今,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进行续费、解析及管理至今,未发生过争议域名转让。被投诉人是位于柬埔寨的个人。
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或转链接至提供下载“西瓜影音播放器”的网站。2021年1月15日,争议域名曾转链接至“www.xgmtv.com”,提供“西歌影音万能播放器”的下载。2021年2月19日,争议域名又指向提供下载“西瓜影音播放器”的网站。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仍指向该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享有有关商标权的时间晚于被投诉人获得并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不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同时要求行政专家组作出投诉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
6. 分析与认定
6.1 合并案件投诉人
如前所述,本案第二投诉人和第三投诉人均为第一投诉人的关联公司。三个投诉人又都是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关于案件合并,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the “WIPO Overview 3.0”)第4.11.1节规定,在考量多个投诉人是否可以针对单一的被投诉人提起投诉时,专家组应考虑 (i) 多个投诉人是否对被投诉人存有共同的特定诉求,或者被投诉人的行为对各个投诉人是否存在相似的影响,以及 (ii) 允许案件合并符合公正及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快捷地进行。
专家组认为,本案三位投诉人互为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已证明他们对被投诉人有共同的特定诉求。这与先例一致,请参见Mozilla Foundation, Mozilla Corporation v. WhoisGuard Protected / isha chaudhary, Domains By Proxy, LLC / Anand Soni,WIPO 案件编号 D2018-2814。并且,专家组认为,允许本案合并投诉人符合公正且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快捷地进行。
因此,专家组允许本案合并投诉人。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西瓜”相关商标,包括前述“西瓜 XIGUA”、“西瓜”及“西瓜视频”享有商标权的事实。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xigua”,是投诉人商标中文“西瓜”的拼音。同时,该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商标“西瓜 XIGUA”中的“XIGUA”完全相同。投诉人商标可以在其中被准确无误地识别出,因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7节。此外,通用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om”,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如前所述,投诉人的“西瓜视频”产品名称是2017年6月由原“头条视频”正式更名而来,其在投诉书中列举的“西瓜”相关商标于2017年开始进行申请,而该些“西瓜”相关商标于2018年得以受让或注册。其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存在争议的第11038526号“西瓜 XIGUA”商标,由原所有人、案外人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注册于2013年10月14日,于2018年8月27日核准转让至第三投诉人名下。因而,投诉人自2018年就“西瓜”相关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02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称其在2014年支付60万元人民币购买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当时通过QQ中介购买争议域名,但是由于更换电脑和系统,被投诉人未能找到当时的QQ购买记录。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附有中国国内新闻关于争议域名成交的报道,但是该报道只是写明西瓜影音官网购买争议域名。另一方面,投诉人提交的2016年6月6日的争议域名历史WhoIs记录显示,争议域名当时的注册人是“shipuhualixing kejiyouxiangongsi shenzhenshi”而注册机构是Name.com, Inc.。被投诉人辩称2016年1月至6月间,因为办理软件资质认证必须为公司主体所需,所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短暂变更为深圳普华利星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认证完成后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又恢复为被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因隐私保护原因,其无法确认2016年6月6日后争议域名的历次转让时间和受让人。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根据2020年4月3日争议域名网站的展示信息,网站经营者为“广东城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为荐片播放器。之后争议域名一度停用,直至2020年11月底跳转至第三方网站“www.xigua20.com”。2021年1月15日,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标题显示“www.xgmtv.com”(该域名注册于2020年11月24日),提供西歌影音万能播放器下载。所以投诉人认为基于争议域名网站经营主体、产品等发生实质性变动,争议域名在2020年前后有较大可能存在再次转让的情形。被投诉人辩称2020年4月期间,争议域名解析的网页曾经短暂出现过“广东城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但是上述标注是技术管理人标注错误,上述标注错误已经更改。在上述期间,被投诉人一直持有争议域名。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网站历史使用记录显示,2016年11月8日当天的争议域名网站截图上亦有“广东城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曾提交证据就争议域名的转让、持有历史提出质疑(包括此前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页的改变,甚至转向其他网站的情形,以及网页上显示的联系方式的变化等),因而要求专家组作出行政程序令。专家组认为,由于争议域名转让至被投诉人的时点于本案至关重要,所以作出了行政程序令,要求注册机构提供争议域名转让的记录,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取得、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证据等。注册机构及被投诉人均在规定期限之内进一步提交相应文件。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官方系统记录显示争议域名于2016年6月9日发生转让。注册机构再次确认自2016年6月9日至今,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一直持有争议域名,对争议域名进行续费、解析及管理至今,未发生过争议域名再次转让。
投诉人主张注册机构与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存在利益关系,所以不应该采纳注册机构的确认说明,并且注册机构所提供的域名转让记录存在矛盾之处。
基于案件材料,专家组认为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记录显示争议域名确实于2016年6月9日发生转让。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2016年6月9日当天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否是被投诉人。但另一方面投诉人亦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2016年6月9日当天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不是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商标权的获得时间。此外,注册机构确认自2016年6月9日至今,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未发生过转让。专家组认为依据政策而进行的行政程序本身具有局限性(比如专家组一般不会对案件有关方进行询问和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等),所以法院可能更适用于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
至于争议域名的使用,被投诉人提供的争议域名网站历史记录显示,自2014年5月起,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西瓜影音播放器”的下载服务。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20至2021年期间,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曾出现过未解析、转链接或提供“西歌影音万能播放器”的下载。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在某些案件中,专家组认为,将第二和第三个要素结合讨论,对案件的认定更有帮助。详见WIPO Overview 3.0,第2.15节。
在考量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时,应当以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点为准。详见WIPO Overview 3.0,第3.9节。如前所述,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官方系统记录显示争议域名于2016年6月9日发生转让。注册机构确认自2016年6月9日至今,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一直持有争议域名,对争议域名进行续费、解析及管理至今,未发生过争议域名再次转让。
本案中,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尚未就“西瓜”相关商标取得商标权,也尚未发布“西瓜视频”产品。因而被投诉人不可能出于攀附投诉人后来享有的商标权及其商誉的目的而受让域名。“西瓜”一词本身在中文中属于通用词汇,投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恶意。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曾指向或提供**、**等内容,涉嫌强制用户**安装软件,以及该网站提供下载的“西瓜影音播放器”曾播放多部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投诉人认为该等使用构成恶意使用。投诉人持续监控争议域名,多次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并就相关网站作出公证保全,进而提交多件公证书以支持其主张。然而,被投诉人辩称,其网站曾受到技术攻击因而短暂指向无关网页,其所提供的播放器也仅可浏览第三方平台的视频内容,其本身并未提供任何视频内容,不应当就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视频内容负责。
专家组认为,鉴于本案投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是出于攀附投诉人商誉的目的,即具有恶意,所以虽然当事人双方对被投诉人是否提供涉嫌**、**、侵权作品等存在争议,专家组无需对此作出认定。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并未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专家组认定投诉人也未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最后,被投诉人恳请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5(e)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提出的理由与证据不足以支持该请求,因而对其不予支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Deanna Wong Wai Man 首席专家
Zhao Yun 专家
Chi Shaojie 专家
日期:2021年5月31日